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需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对于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注册登记联则需加盖开票单位印章。这些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生效。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的盖章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针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涉及盖章要求如下:
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必须在发票联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而对于抵扣联和报税联,明确不得加盖任何印章。至于注册登记联的盖章问题,通知中明确指出,从2006年10月1日起,注册登记联必须加盖开票单位印章。这一规定确保了发票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为税务管理和车辆注册登记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务必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发票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