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在一定条件下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条件包括: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工作年限数不超过12年、缴纳的相关费用可予以扣除等。同时,对于因企业破产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再次任职、受雇的情况也有特殊规定。
员工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纳个税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存在以下规定:
1. 免税与征税规定:
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若其数额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部分,则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数月工资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计算方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此商数作为月工资标准计税。
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相关扣除项:
个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可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特殊情况:
若企业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宣告破产,职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再次任职的情况,已缴纳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需与再次任职的工资合并计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及扣除项,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专业税务人员以确保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