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5〕119号通知,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这些费用需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并且其他相关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此外,还包括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的财税〔2015〕119号文,针对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以下是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范围的详细解读。
一、人员相关费用
1.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薪酬及相关社保费用:包括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
2.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也包含在可扣除范围内。
二、直接投入费用
1. 研发活动的直接材料消耗:如燃料和动力费用。
2. 中间试验与产品试制相关费用:包括模具开发、样品制作等。
3. 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涉及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调整、检验等。
三、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1. 研发用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2. 用于研发的软件、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四、特定研发费用
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等。
五、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如技术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研发成果鉴定费等,这些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的规定进行解读,不得有任何删减与改动。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应确保相关费用的真实、合法,并遵循国家的税收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