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因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若被担保人无法偿还债务,且经清查追索后仍无偿还能力,该损失可比照坏账损失进行管理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及单笔数额较小的逾期应收款项,若已作会计损失处理,亦可作为坏账损失,并需说明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因此,担保损失在满足条件下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担保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规定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第13号)的相关条文,关于担保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有明确的指导。
一、关于担保损失的规定
当企业对外提供与自身应纳税收入相关的担保,若因被担保人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导致企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且经过清查和追索后,确认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此时产生的损失可参照坏账损失进行管理。
二、坏账损失的具体应用
1.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如果在会计上已被视为损失并做相应处理,那么该损失可作为坏账损失。但企业需要详细阐述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 另外,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逾期一年以上但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若企业在会计上已将其视为损失并处理,同样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同样需要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报告。
以上内容都是依据相关法规对企业的担保损失在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进行的阐述,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法规执行,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