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特许经营企业的广告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30%部分准予扣除。对于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或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扣除,但需单独核算并保存相关资料以备检查。
特许经营企业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详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针对部分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有以下税前扣除政策。
一、特定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对于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及饮料制造(非酒类制造)企业,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若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则可以准予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特许经营饮料制造企业的特殊规定
对于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的使用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若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不仅可以在本企业扣除,还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广告费和宣传费的核算与保存资料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应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相关费用剔除。为确保符合税务检查要求,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需对上述费用进行单独核算,并妥善保存品牌使用方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
企业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确保广告宣传费支出的合法性,并合理进行税务规划,以优化企业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