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生产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如果涉及货物和非应税劳务,需征收增值税。对于以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如果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同样需要征收增值税。
生产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征税指南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活动中,同时涉及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的提供。非应税劳务主要是指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等行业中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服务。
二、针对生产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征税规定
1. 一般规定
对于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及其个体经营者,如果其混合销售行为中涉及非应税劳务,则整体视为货物销售,需征收增值税。而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则主要视为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 特定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
(财税字026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以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具体来说,当企业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时,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并征收增值税。
3. 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
对于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及个人,若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也需征收增值税。
了解以上规定后,生产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合理规划和调整销售策略,确保合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