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总分机构统一采购时,需要确保付款账户和发票名称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特殊情况下,如诺基亚公司的统一结算方式,若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即使购货单位与实际付款单位名称不一致,也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总分机构统一采购与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企业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或提供劳务的单位相符,只有这样,企业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存在付款账号和发票名称不一致的情况,按照这一规定,通常是不允许抵扣的。然而,针对某些特定企业,国家税务总局等财税部门有特定的文件规定。
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为例,诺基亚各分公司从供应商购买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即使这样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也不属于前述通知中所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一规定为总分机构统一采购时如何处理进项税抵扣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企业在执行采购策略时,需特别注意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确保付款、采购和发票环节的一致性,以避免税务风险。同时,对于特定企业的特殊规定,也要充分了解并正确应用,确保企业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