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征收机关将定期检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如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且滞纳金不超过应缴数额。此举旨在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足额征收,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
针对用人单位少缴或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理办法
对于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征收机关应定期进行严格审查。一经发现此类问题,征收机关将责令相关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将从逾期之日起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的处理措施如下:
一、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整改
当发现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征收机关将首先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缴。
二、加收滞纳金
对于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用人单位,从逾期之日起,将按照日加收5‰的滞纳金。这种滞纳金的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地缴纳保障金。
三、滞纳金数额不超过应缴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所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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