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通知,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该政策对医疗机构的形式未明确区分公立或私立,而是侧重于价格和服务范围的限定。对于医疗机构从事的“医疗美容”业务,若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需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全额缴纳增值税。
美容医院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对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有特定的增值税政策。该通知中明确,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其中涵盖了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在定义“医疗机构”时,文件并未明确提及“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等字眼。而对于“医疗服务”的定义,则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为就医者提供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的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关于美容医院,由于其从事的“医疗美容”业务并未包含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服务中,因此无论以何种形式收取费用,均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全额缴纳增值税。在实际操作中,美容医院应确保其服务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并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