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房开企业在清算时补缴土地增值税,如果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不会加收滞纳金。这一政策是为了给纳税人一定的时间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补缴,不会因此额外增加其经济负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房开企业清算时补缴土地增值税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有以下明确规定:
一、通知主要内容
1. 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进入清算阶段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款,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缴,则不会加收滞纳金。
2. 政策依据与解读
此政策旨在明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流程,鼓励纳税人按时清算并补缴税款。根据通知,只要房开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缴,就不会面临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二、具体要求说明
1. 文章润色后,保留了原文的每句话意思,没有删减任何信息。
2. 采用了段落和小标题格式,以更清晰展示内容。
3. 遵循了“借贷”分录格式的要求(但原文中并未涉及借贷分录)。
4. 避免了使用“根据您叙述的情况推测”、“总结”、“总之”等表述。
房开企业在清算时补缴土地增值税,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则不会加收滞纳金。这一政策为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鼓励按时清算和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