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用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培训费收到专票可以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不可抵扣。因此,只要培训费是用于职工教育,且收到的是专票,就可以按规定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培训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开具增值税专票抵扣问题解析
全面实行营改增后,针对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内的培训费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进行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
首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不得抵扣。其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也不得抵扣。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以及特定货物的运输费用也不包括在内。
重要的是要明确,只有在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内的开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才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与之相对,若在福利费开支的相关进项税额则不得抵扣。这一规定有助于企业合理划分经费使用,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