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外,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抵扣凭证还包括旅客运输服务、通行费和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的相关政策文件。具体地,这些凭证分别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这些政策文件规定了哪些电子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的凭证。
除了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外,以下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作为抵扣进项的抵扣凭证:
一、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的规定,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的抵扣凭证。
二、通行费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通行费的增值税电子发票亦可作为抵扣凭证。
三、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的规定,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免税)同样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的抵扣凭证。
以上信息均依据官方公告,确保准确无误。在实际操作中,务必注意核对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