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7月1日起,对于企业购买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否则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因此,公司取得的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通发票不可以报销。
公司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报销
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于企业购买方而言,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一规定是为了加强税收管理,确保发票的合规性。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也必须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准确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此规定的发票,将不能作为税收凭证进行报销。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填写发票内容,不得根据购买方的需求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若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开票,系统导入的数据内容也必须与实际交易相符。
对于政府和事业单位、境外企业、个人等特殊情形,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出于谨慎原则,建议事业单位如有时,也最好填写纳税人识别号。而像出租车发票、汽车票等则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在报销时务必确保所持发票符合上述规定,以确保财务操作的合规性,避免因不符合规定而导致的财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