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不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况包括将货物交付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等。但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不属于以上情况,因此不视同销售。
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视同销售
对于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而言,以下行为才视同销售货物:
一、销售代理行为: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二、跨机构货物移送:
对于设有两个以上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非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
三、自产或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四、投资与分配行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五、无偿赠送行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对于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的情况,由于并未涉及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因此不视同销售。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正确进行“借贷”分录记录,确保账目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