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若未取得电子普通发票,可根据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高速公路通行费,计算公式为: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金额÷(1+3%)×3%;对于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计算公式为: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金额÷(1+5%)×5%。
过路费抵扣的发票核算指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针对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有了新的抵扣进项税额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通行费发票,核算方式如下:
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情况
对于取得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可直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二、未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情况
1.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若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1+3%) × 3%。
2.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针对一级、二级公路: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1+5%) × 5%。
核算分录示例(以高速公路通行费为例):
借:相关费用科目(如运输费用) 实际支付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 总支付金额
请务必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核算,确保合规操作,避免税务风险。希望本文能对您正确核算过路费抵扣的发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