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置职工食堂用具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为职工食堂用具的购置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符合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条件。因此,在购置职工食堂用具时,不能抵扣进项税。
关于职工食堂用具购置与进项税抵扣的说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关于购置职工食堂用具的进项税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该条例的第十条详细列举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其中包括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职工食堂的用具购置正是属于这一范畴。
具体来说,条例内容如下:
一、关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规定: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职工食堂用具的购置明显属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的范畴。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也不得抵扣。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同样不在可抵扣范围内。
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也包含在不得抵扣的范围内。
5. 关于运输费用: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以及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同样不得抵扣。
企业在购置职工食堂用具时,应当明确其进项税是无法进行抵扣的。务必遵循国家税务法规,合理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