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时,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来抵减查补税款欠税。具体规定可参照国税函[2005]169号和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
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的规定,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纳税检查而产生的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若纳税存在进项留抵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来抵减查补的税款欠税。这一操作的具体规定,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执行。
一、政策适用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面临查补税款欠税的情况下,只要存在进项留抵税额,均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抵减。
二、具体操作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
2. 纳税人拥有进项留抵税额。
3. 纳税人可根据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使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来抵减查补的税款欠税。
三、相关文件依据
具体操作的详细规定,可参照国税函[2005]169号和国税发[2004]112号两个文件。
以上内容,是对原有文件的梳理与解读,未做任何内容的删减,希望对您理解相关税收政策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