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具体规定。搬迁企业用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方式,可扣除相关成本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搬迁收入不计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的总收入。通知对搬迁收入的税务处理规定了详细操作方式。
拆迁补偿款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的规定,企业获得的拆迁补偿款税务与会计处理如下:
一、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税务处理
1. 重置固定资产与技术改造:企业用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类似性质的固定资产和土地,若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搬迁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固定资产(或相关资产)等科目。
2. 其他用途的搬迁收入:若企业未用搬迁收入重置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而是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相关成本可在搬迁收入中扣除,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处理:涉及购置资产的支出通过相应科目核算,所得税调整反映在应交税费科目。
二、未进行重置或技术改革的搬迁企业:若企业没有相关计划,搬迁收入及其他与拆迁相关的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后,余额需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
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搬迁收入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不计入总收入。
四、通知的执行
本通知印发前已处理的税务,不再调整;未处理的,按本通知执行。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财税[2007]61号文件的原意阐述,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