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8]955号规定,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时需代扣代缴所得税。这一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以及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
关于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的所得税扣缴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针对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存在特定的所得税代扣代缴要求。
一、关于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的所得税扣缴
我国金融机构在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时,必须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这意味着,这些金融机构在支付贷款利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所得税扣缴规定
对于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当其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时,同样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以上规定是为了确保我国税收政策的严格执行,维护国家的财政秩序。金融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税收的及时、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