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公司平整土地取得收入的税务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如果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并且具备相关正式文件,不征收营业税。对于拆除建筑物和平整土地的服务,按照建筑业和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营改增后,该业务应征收增值税,按建筑业科目缴纳。
房产公司平整土地取得收入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明确指出,当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获得县级(含)以上政府的正式文件,无论补偿资金是否来源于政府,该行为均视为土地归还行为。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此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拆除建筑物和平整土地的费用,根据国税函〔2009〕520号文件,若房产公司受托进行拆除、平整并代委托方支付补偿费,其提供的建筑服务应缴纳营业税,归类为“建筑业”税目。同时,代委托方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视为“服务业—代理业”,计税依据为代理收入减去代委托方支付的补偿费。
营改增后,该业务应征收增值税,并依照建筑业科目纳税。具体的税务处理细节,如税率、税额计算等,应参照相关税务规定执行。在会计处理上,相关交易应准确记入财务报表,确保税务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