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税前扣除问题,取决于其计量模式。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收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遵循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而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需要计算折旧或摊销,因为这类资产属于投资资产,不属于消耗性资产,税务处理时遵从会计处理方式,不得从税前扣除折旧或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税前扣除详解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的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局的规定,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采用成本模式进行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已计算了折旧或摊销。在税务处理上,允许按照税收关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从税前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保持一致,确保了税收政策的连贯性和公平性。
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由于其属于企业的投资资产,不属于消耗性资产。在会计核算上并不计算折旧或摊销。在税务处理时,遵循会计处理方式,不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这是基于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特性决定的,旨在确保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的协调一致。
以上规定旨在明确不同类型投资性房地产在税务处理上的差异,为企业提供清晰的税务指导,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企业在处理相关税务问题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