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应缴财政专户款的核算涉及预算外资金的收缴、管理和核算。单位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后,需按规定全额、按比例或结余上缴。设置“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及账户,明细账按预算外资金收人类别设置。核算时,需遵循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定期结算并缴入财政专户。年终,该科目应无余额。
行政单位应缴财政专户款的核算方法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行政事业单位代收的、需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预算外资金是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各单位收到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上缴至同级财政专户,并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安排。
一、基本核算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置“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及账户,明确记录相关交易。
二、核算方法
1. 全额上缴
当单位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上缴至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银行存款
2. 按比例上缴
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应缴财政专户款
事业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
贷:事业收入、应缴财政专户款
缴入财政专户的处理与上述相同。
3. 结余上缴
单位取得预算外收入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或事业收入)
定期结算后,按结余数处理:
借:(预算外资金收入或事业收入)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缴入财政专户的处理依然为: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银行存款
三、科目余额说明
“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应缴未缴的金额。年终时,该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