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于截至2008年底的累计亏损,符合规定的可分配给成员企业在剩余结转期限内弥补。分配方法基于各成员企业的盈亏情况,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分配后需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并通知各成员企业及主管税务机关。
取消汇总纳税企业的亏损弥补方法
一、企业集团在终止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的累计亏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五年内结转期限的,可分配给其成员企业在剩余结转期限内进行结转弥补。
二、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1. 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确定各成员企业的盈亏情况。
2. 单独计算为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可参与分配可继续弥补的亏损。
3. 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
4. 分配公式为: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 = (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 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 × 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
三、在分配亏损时,企业集团需根据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的实际所属年度,明确各成员企业所分配亏损的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四、分配完成后,企业集团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并下发至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主管税务机关。
具体操作流程:
1. 首先确定企业集团合并后的累计亏损额,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结转期限。
2. 根据各成员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分析单独计算的盈亏情况。
3. 按照分配公式,合理分配给各成员企业相应的亏损额。
4. 成员企业在收到分配表后,根据所分配的亏损额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注意:在操作过程中,务必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确保符合税法规定,避免因误解或操作不当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