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销售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旧货时,应开具普通发票。这一规定是为了规范税务管理,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对于销售旧货的企业或个人,在开具发票时需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旧货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政策具体涉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样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纳税人销售旧货时,也应开具普通发票,无论是自行开具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都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规定严格限制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销售旧货情况下的使用,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维护了财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