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中的回迁房项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重点阐述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中关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支出的规定,包括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成本支出和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产权调换作为计税成本确定的难点,其税务处理为“以物易物”的非货币性交易,确认收入的方法和顺序也有所介绍。
回迁房项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详解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中,回迁房项目占据重要地位。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涉及回迁房项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具有其特殊性。
一、关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支出
该支出包括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中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成本支出,会计和税务处理基本一致。但以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由于其行为的特殊性,会计和税务处理有所不同。
二、拆迁补偿方式及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主要有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以及二者结合的方式。产权调换是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换取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这在税务处理上一般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即“以物易物”来处理。
三、关于产权调换的税务确认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产权调换,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方法和顺序为:首先是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同类开发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若无,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最后,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且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
四、会计分录处理
对于回迁房项目的会计分录处理,需根据具体业务情况进行分类和记录。例如,对于非货币性交易,可能涉及以下分录:
借:开发产品(或相关资产科目)
贷:应付拆迁补偿款
同时涉及税务上的视同销售,可能分录为:
借:销售收入
贷:开发产品成本
应交税金(增值税等)
以上仅为对原文信息的重新组织和表述,具体会计和税务处理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进行细致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