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在结束出租后,如果不是为了重新开发出售,不应转为存货。如果计划直接出售当前状态,仍列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按投资性房地产处理。投资性房地产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与存货之间的转换探讨
投资性房地产在结束出租时,其后续处理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企业打算重新开发该房地产以用于出售,那么可以进行重分类至存货。然而,若企业的意图是直接在租赁结束时的当前状态下出售,则仍应将其列报为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当决定出售时,应遵循相应的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追求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这类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类型
1.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并出租给租户,以此获取租金收入。
2.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计划通过开发或其他手段使其增值后转让,获取增值收益。
3. 已出租的建筑物:企业拥有建筑物并将其出租,以此获取固定的租金回报。
当处理投资性房地产时,企业需明确其意图和后续计划,以便正确进行会计分录和报表列示。若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存货,需确保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投资性房地产结束出租时的处理,并非简单的转为存货,而是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意图和规定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