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吸收合并商誉的账务处理。在吸收合并中,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或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取得被合并方净资产,按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进行会计核算,差额调整资本公积。非同一控制下,购买方按公允价值确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和所购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支付对价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为多支付的商誉对价或购买过程中的利得。
吸收合并商誉账务处理方法
一、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账务处理
在吸收合并过程中,若涉及方处于同一控制下,合并方在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的净资产,包括资产和负债,应按照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进行会计核算。
分录如下:
1. 若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支付合并对价:
被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若资本公积不足冲减,则相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 若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合并:
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也需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若资本公积仍不足冲减,同样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账务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合并双方形成买方和卖方的关系。在购买法下,购买方对用于支付对价的资产按销售行为处理。
分录如下:
1. 资产的处置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价格,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为资产的处置收益。
2. 所购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按公允价值确定。
3. 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高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为多支付的金额,视为购买过程中所购买的商誉支付对价;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小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为购买过程中的利得,需确认营业外收入。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方法,可以更加清晰地反映吸收合并过程中的商誉情况,并准确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