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主要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及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具体标准如: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工会经费不超过2%,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如下: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范围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
二、关于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范围内,可以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为职工教育所支出的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范围内,准予扣除。若超过此限额,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进行扣除。
四、关于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用,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在税前扣除,但这一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除特殊规定外,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范围内,准予在税前扣除。超出此范围的部分,也可以结转至以后的纳税年度进行扣除。
以上各项标准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明确规定,企业在核算及申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这些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