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详细阐述了转让旧房时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方法。包括按评估价格、购房发票、使用年限等因素计算扣除金额,同时规定了不允许扣除的情况。并特别指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方式。
确定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转让旧房的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遵循以下规定:
一、基本规定
转让旧房的,应依据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费用以及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若未支付地价款或无法提供支付凭据,则不允许扣除地价款。
二、评估费用
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所产生的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但若是因纳税人隐瞒或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而进行的评估,则评估费用不可扣除。
三、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
旧房是指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具体的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由各省的财政厅和税务局确定。
四、转让旧房的扣除项目计算
1. 若无法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经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2. 购房时的契税完税凭证可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3. 若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实行核定征收。
五、关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条例中详细列出了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新建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等。
六、营改增后的规定
在营改增后,涉及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有明确规定。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的,可以计入。同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遵循以上规定,能更准确地确定转让旧房的准予扣除项目,确保税收的公正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