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的储金业务营业额确定方式,根据国税发[2002]9号文件规定,保险公司通过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时,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计算方式为:将纳税期期初与期末储金余额相加后乘以50%,再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同时,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从保费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收入。
保险公司储金业务营业额的确定方式
根据国税发[2002]9号文件的规定,保险公司若通过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计算具有特定的方法。此类业务中,保险公司并非直接收取保费,而是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即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
一、储金业务营业额的计算方法
1. 储金平均余额的计算: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2. 月利率的确定:使用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
3. 营业额的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乘以月利率,得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业务的营业额。
二、关于保费收入的调整
财税[1997]45号文件规定,在计算保险公司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确保准确反映保险公司的实际业务收入情况。
具体到储金业务的处理,保险公司需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计算营业额,并相应调整保费收入,以符合税务及财务处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