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往来中赠送外购物品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
业务交往中赠送外购物品需缴纳增值税
在业务往来过程中,当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发生赠送外购物品的行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该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以下是相关细则中关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规定: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代销。
二、销售代销的货物。
三、对于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在不同机构间的货物移送用于销售(除非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
四、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最重要的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这也包括外购物品的赠送,这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以上规定明确了在业务交往中,涉及赠送外购物品的行为需按照相关法规缴纳增值税。遵守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