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百万以下的固定资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具体政策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针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政策适用于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关于固定资产所得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其固定资产价值在一定金额以下的,可享受到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具体来说:
一、针对设备、器具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
为鼓励企业加大设备、器具的投资力度,针对特定时间段内的购置行为,实施以下企业所得税政策:
1. 时间范围: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
2. 金额限制: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不再按年度分次计算折旧。
3. 超过金额限制的情况:对于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政策执行。
二、设备、器具的定义
本通知所指的设备、器具,特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激励企业通过加大设备、器具的投资来推动经济发展。希望相关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一政策,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