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销售种子可免缴增值税。这些模式包括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繁育种子并进行后期加工销售,以及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后收回并加工销售。这项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免征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针对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的种子销售,存在以下免征增值税的情况。
一、制种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及销售免税情况
1. 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制种模式: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随后进行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在此模式下,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2. 委托农户繁育并回收模式: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进行后续加工后销售种子。同样地,在此模式下的种子销售也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以上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制种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销售种子可免缴增值税。
二、政策细节及执行
相关政策的实施旨在支持农业产业发展,鼓励制种企业积极投入农业生产。对于制种企业来说,了解并合规操作相关税收政策,有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这也体现了国家对农业生产的重视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