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可减征税款的情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初次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可以抵减增值税。二是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通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些政策旨在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税款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小规模纳税人在初次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可以享受到税额抵减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允许购买税控设备的金额全额抵减税额,若本期不足抵减,余额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中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可以享受到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税款
在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小规模纳税人可全额抵减增值税。若当期限额不足以抵减,余额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免。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根据相关规定,只需按照2%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一政策也为小规模纳税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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