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会计分录包括:租赁开始日,出售资产并登记银行存款和未确认融资费用;支付租金时,登记长期应付款;计提融资租赁资产折旧;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期满时处理相关固定资产。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征收增值税。其会计处理如下:
一、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1. 承租方向融资公司出售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同时:
借:银行存款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二、支付租金的会计处理
当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三、关于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
计提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
贷:累计折旧
四、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五、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满,资产回归承租方:
借: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
以上会计分录确保了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税务及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每一笔分录都严格遵循了会计原则,确保了业务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