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滞留票的说法,实际上已经不存在。自2020年3月1日起,取消了自2017年以后开具发票的认证期限制。这意味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超过认证确认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仍可继续抵扣进项税额。这一变化依据于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
关于增值税发票滞留票的解释
关于增值税发票滞留票的概念,实际上目前并无明确的滞留票一说。在2020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自2017年以后开具发票的认证期限制,即取消了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认证期限不再受限。即使这些发票是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且超过原先的认证确认期限,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仍可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一、相关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取消认证期限限制。
2. 相关公告中的第八条对此政策进行了补充规定。
二、抵扣规定
对于逾期或超过认证期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您的要求润色,保持了原文每句话的意思不变,且没有对文章中的信息进行删减。同时,文章格式和分段也按照您的要求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