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用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可抵扣需根据具体政策规定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研发用材料不属于上述不可抵扣项目,则可以抵扣。具体政策执行时间自2016年5月1日起。
研发用材料进项税可否抵扣详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于研发用材料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以下是不抵扣与可抵扣的详细规定:
一、不予抵扣的情形:
1. 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非固定资产)。
4. 其他国务院规定的不予抵扣项目。
二、可抵扣的情形:
除上述不予抵扣的项目外,其他研发用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特别是针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只要这些不是专用于上述不予抵扣项目的,都可以进行抵扣。例如,纳税人新建或修缮不动产,所购进的材料、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如建筑装饰材料等,同样可以抵扣。
自2016年5月1日起,上述规定开始执行。具体要求及政策依据如附件所示,不再赘述。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准确理解并合理运用相关政策,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