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高新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可以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的填报说明中,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信息不需要在月(季)度预缴时填报。这意味着,高新企业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高新企业加计扣除报税时如何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相关报表的公告,针对高新企业在报税时的加计扣除填报事宜,具体规定如下:
一、总体规定
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针对“加计扣除”部分,企业需根据相关行次的计算结果进行填报。具体来说,第24行的“三、加计扣除”等于第25至28行的总和,但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纳税人无需填报此部分。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细
第25行的“(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栏目,用于填报纳税人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同样,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此部分也不需填报。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企业在季度申报时暂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企业需按照报表的指引,正确填写其他相关栏目,确保报税流程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企业在填报过程中,应仔细核对各项数据,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填报错误导致的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