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以及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扣除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以下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关于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这意味着,企业所拥有的除房屋和建筑物之外的固定资产,如果未投入使用,其折旧费用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二、关于租赁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及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也不得计算折旧扣除。这意味着,企业通过经营租赁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及其他特殊情况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以及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同样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其折旧费用。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或特定类型的固定资产,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企业需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