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营销设施费,如售楼部、样板房等,在清算中的扣除处理需分情况考虑。对于临时性建筑物,其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可计入销售费用扣除;对于主体内的设施,若有偿转让则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利用规划配套设施产生的费用,根据产权归属和用途不同,可扣除或计算收入。
房地产企业营销设施费用的扣除处理
在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过程中,针对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的费用处理,应严格根据不同的情境进行区分。
一、小区内临时性建筑物的费用处理
对于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的临时性建筑物,如售楼部、样板房,其产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进行扣除。这些费用明确属于营销设施的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性购置支出,如空调、电视机等,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主体内修建设施的扣除处理
在主体内部修建的临时售楼部、样板房,若其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在建成后有偿转让,那么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相关成本。
三、利用规划配套设施的费用处理
对于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产生的售楼部、样板房费用,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同样可以扣除。
3. 若有偿转让,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在处理上述费用时,企业需明确各项费用的性质与用途,确保在清算中正确进行扣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