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也就是说,契税的纳税义务是在权属转移合同签署或相关凭证获取时即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明确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一、合同订立当天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或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即需履行契税的纳税义务。这意味着,一旦双方就土地或房屋权属转移达成协议,并签署合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即刻产生。
二、凭证取得当天
除合同订立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也需履行契税的纳税义务。这些凭证可能是证明土地或房屋权属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或许可证明。
本规定确保了契税的纳税时间与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的实际行为紧密关联,旨在确保税收的及时性和公平性。纳税人需严格遵守此规定,确保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