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金融企业的逾期贷款利息在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情况下,可以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金融企业在会计上确认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关于逾期贷款利息与应纳税所得额冲减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中明确了关于贷款利息收入确认的详细规定。针对未逾期贷款,其利息收入的确认是基于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照贷款合同中的利率和利息结算期限进行计算,并在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而对于逾期贷款,公告同样做出了明确规定。当贷款逾期后产生的应收利息,在实际收到日期或虽未实际收到但在会计上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时,确认收入实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如果逾期90天仍未收回,并且在会计上已经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那么这部分收入准予抵扣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意味着这部分逾期贷款利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未逾期贷款利息确认
金融企业在处理未逾期贷款时,应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和结算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二、逾期贷款利息处理
对于逾期贷款产生的应收利息,在实际收到或会计确认日期实现收入。特别地,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利息,若会计上已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则可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规定对于金融企业及贷款者均有着明确的指导性作用,确保了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