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在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期间取得的,可以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其在此期间获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关于纳税人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前取得专票能否抵扣进项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至被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若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且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进行增值税申报,那么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后续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这一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操作指南,确保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公平性。
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一、关于抵扣资格
纳税人在尚未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即可在后续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具体要求详解
1.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至被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若无生产经营收入并未进行简易计算的增值税申报。
2. 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在后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进行抵扣。
三、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处理税务事务时,应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造成不必要的税务纠纷。同时,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登记、认定一般纳税人等操作时,应妥善保管所有相关凭证,以备后续查验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