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出去无法收回时,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处理。具体需依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坏账损失,包括合同、协议、法院文书、工商部门证明等。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支持税前扣除申请。
企业借款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及确认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处理应收款项坏账损失时,可以依据一系列证据材料来进行确认,从而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一、政策公告与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明确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条件和所需材料。
二、坏账损失确认的证据材料
企业在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1. 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
2. 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 债务人停止营业的,需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 债务人死亡、失踪的,需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相关证明。
6. 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三、注意事项
企业在处理借款坏账损失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完整。同时,应留意政策的更新与变化,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