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通知,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学校,不包括下属单位,且仅限于学历教育的相关收入。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的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项规定,针对学历教育相关的收入,有以下具体规定:
一、关于学历教育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规定概述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包括其下属单位),若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所获得的全部收入,若归该学校所有,则这些收入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政策具体内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这些学校必须专注于学历教育。
2. 这些学校通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等方式获得的全部收入,只要这些收入归学校所有。
三、总结
此项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教育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通过免征增值税,减轻其经济负担,为其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从而推动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