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设备费用。对于非初次购买的费用,则由纳税人自行承担。这项政策旨在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规范增值税管理。
购入增值税税控设备的税务处理详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其税务处理如下:
一、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自2011年12月1日(含)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的费用,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这意味着,购买设备的价税合计额可直接用于抵减应纳税额。若抵减额超过当前应纳税额,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
具体税务处理如下:
1. 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可抵减的增值税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增值税税额)
贷:固定资产
二、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对于非初次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其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购买此类设备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无需再做税务抵减分录)
以上就是关于购入增值税税控设备的税务处理规定。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准确理解并合理运用相关政策,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