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通知,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包括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文化体育服务和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这些规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了计税的灵活性。
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一般纳税人面临特定应税行为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选择决策需慎重考虑,一旦确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应税行为的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如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以及文化体育服务,均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建筑服务的选择
对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同样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具体规定如下:
1. 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明确指出,一般纳税人对于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更改选择。
3. 适用的应税行为包括: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服务以及文化体育服务。
4. 建筑服务中的清包工方式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对于希望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务必明确了解并权衡各种因素,谨慎做出决策。一旦选定,务必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