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金融企业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营业额确定核算方式为:以债券或股票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于债券的买入价,应扣除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此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生效。
金融企业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营业额核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金融企业在开展债券买卖业务时,其营业额的核算方式有所规定。具体为: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这一规定明确了金融企业在计算营业额时的基本方法。
关于买入价的确定,公告指出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来界定。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买入价时,不仅要考虑购入债券的初始成本,还要考虑到持有期间所获得的收益。
在具体操作中,金融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核算:
一、债券买卖业务营业额的核算
金融企业在核算债券买卖业务的营业额时,应遵循以下步骤:
1. 确定债券的卖出价。
2. 扣除相应债券的买入价。
3. 计算卖出价与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即为营业额。
二、买入价的确定
在确定买入价时,金融企业应:
1. 回顾债券的购入价,即初始投资成本。
2. 减去债券持有期间获得的收益。
3. 综合以上两项,得出买入价的最终确定值。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准确核算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营业额,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