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是一种特殊的销售模式,涉及增值税的计算和开具发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需要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计算方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同时,开具发票时需注意,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或补偿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处理中存在两种常见方法。
平销返利与增值税计算
平销返利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模式,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容易引发税务违规行为,影响地区间增值税的正常流转。针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明确了相关税务处理规定。
对于商业企业从供货方收到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应视为平销返利。此部分收入在计算增值税时,需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重要的是,此类返还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平销返利的处理,实务中通常采用两种方法:
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供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冲减销项税额,同时商业企业可冲减进项税额。
二、普通发票处理
按照商业实践,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当商业企业从供货方收取返还收入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并冲减进项税额,但供货方此时不得冲减销项税额。
在处理平销返利时,企业需严格遵守税务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