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收款开具不征税发票后如何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财务智慧树 2024-12-14 10:44 浏览次数:940

对于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贷:预收账款。这种“不征税”发票不需要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写,但需要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具发票后的分录处理

对于预收款所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其分录如下:

预收款时开具不征税发票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贷:预收账款

不征税发票适用于在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情况下企业所开具的发票。开具不征税发票后,并不需要在下个月的申报期填写《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其相关附列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企业若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进行增值税的预缴。对于房地产企业因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所开具的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对应的预收款,无需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体现,但需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按照3%的预征率进行增值税的预缴。

一、关于不征税发票的性质

不征税发票是企业在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开具的,其主要用于预收款的标识,不代表实际交易的发生。在会计处理上需明确其不同于常规的销售发票。

二、增值税预缴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时,需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进行增值税的预缴。这是为了保障税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房地产企业在预收款开具不征税发票后的分录处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税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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